发布日期:2021-03-23 |阅读次数:1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要求和省发展改革委工作部署,市信用办对出台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研究决定,对出台的《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运信用办﹝2020﹞31号)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予以废止。
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