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11 |阅读次数:1次
被告人杨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芮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以(2016)晋0830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归还张某某本金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某未能及时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2017年1月12日,芮城县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的执行申请后,在执行过程中,向被告人杨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多次要求被告人杨某某前往法院协商执行事宜,配合执行,但被告人杨某某拒不理会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遭受重大财产损失。
2019年1月31日,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一案移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该局于2019年2月3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2月22日被芮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6日经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5月7日芮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芮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5月20日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6月18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