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2-11 |阅读次数:1次
被告人杨某某与许某某同张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8月17日,芮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芮商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张某某借款45万元及利息,逾期以位于芮城县舍利西街丰静园小区八排2号的抵押房屋清偿债务。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某与许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芮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该房产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拒不搬出房屋,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7年6月2日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杨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一案移送芮城县公安局侦查,该局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7年12月23日被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许某某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腾出占有房屋折抵债务,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2019年1月18日芮城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芮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月12日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向芮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月19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