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发布日期:2019-12-11 |阅读次数:1

2019年1月左右,被告人胡某某明知对方没有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从河南省汝南县一男子处购买广丹、黑色膏药、“藤黄健骨丸”、小药丸。201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某携带以上物品来到芮城县风陵渡镇,在一招待所房间内,将黑色膏药、广丹、食用油加热涂抹到布上制成“草药追风膏”。后被告人胡某某三次将自制的“草药追风膏”、“藤黄健骨丸”、小药丸带至芮城县县城进行销售,共销售50元。经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告人胡某某销售的“草药追风膏”、“藤黄健骨丸”、小药丸依法认定为假药。

本案由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建议行政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芮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在打击食药领域失信行为的同时,贯彻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工作精神,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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