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1-25 |信息来源:运城市水务局 |阅读次数:1次
2019年1月3日,夏县河长制办公室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在瑶峰镇寺儿河下北师段河道内有一处违法建筑,并将案情相关材料及时移交水利局综合执法队,执法队当日将此违法案件对河道受理,第一时间到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现场笔录。于2019年1月7日将此违法案件立案并按程序进行办理。
经现场勘查,瑶峰镇下北师村民张某某私自在寺儿河下北师段河道内违法建筑,硬化了长11米,宽7米,高4米的一块停车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之规定,夏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夏县水利局对张某某下发了《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水行政处罚告知书》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
张某某在接到通知后,于2019年6月13日前,拆除了河道内的违法建筑,并恢复了河道原状。2019年6月14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作结案处理。